1. 双方同居或婚姻维持时间的长度。
一般情况下同居或婚姻维系时间越长法庭越倾向于平均分配。因为普遍的观念认为婚姻是两个生命个体的交融,其持续的时间越长两个人交融得越深。千丝万缕的联系,双方为家庭或彼此的付出就越难以理清,而共同创造的东西就越多,所以平均分配会更公平。反之如果婚姻时间很短却存在例如财产主要由一方创造甚至是婚前财产的增值部分等情况,不平均分配的可能性就会更大。
2.双方签署的协议的某些条款。
如果双方有婚前或婚姻协议,并且对分居或离异时的财产分配已经作出安排,或者双方协议对家庭财产的分割及由婚姻衍生出的其他问题有综合性的平衡,也有可能获得法庭下达非平均分配命令。
3.是否有一方对另一方事业或事业前途作出很大贡献。
在很多婚姻中,一方一直扮演贤内助,默默支持对方事业发展的幕后英雄的角色,而大大牺牲了自己事业发展的机会。而另一方面则飞黄腾达,在分居可能获得比对方优越得多的事业发展和经济获利的前景。这也会是法庭考虑非平均分配家庭财产的一个因素。
4.是否家庭债务是在正常的婚姻关系中产生的。
假如配偶的一方沉迷赌博,债台高筑。显然这样的债务并非是正常的婚姻生活所应该产生的。如果要另一方来平均承担就会造成不公平。
5.假如家庭负债大于家庭资产,配偶一方是否有能力分担债务。
在一些高收入高消费的人群里,不乏挣得多花的更多的潇洒人士。有些明星可能日进斗金,然而一个现金周转不灵,可能就会出现暂时资不抵债的情况。如果他的配偶恰在此时想要离开他,却不具备与他相当的收入前景,也有可能获判不需平均承担家庭债务。
6.是否有一方非善意地变卖、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理家庭财产,或更改家庭财产的产权形式,从而影响另一方对该家庭财产拥有的权益。
很多人在碰到离婚的问题时都有一个情绪化的想法,那就是要让对方一点钱都分不到。于是有人忙着把财产转移给自己的父母亲属,有人急于变卖财产把现金偷偷藏起来。殊不知法庭不仅可以下令追踪这些财产,还可以将剩下的财产全部或大部分分给对方。
7.是否有一方因转移或出售家庭财产可能产生税赋。
有些夫妻并不愿意所有东西都砍成两半来分,往往选择市值估价相近的财产里各取一样或几样。然而不同类型的财产有可能在最终变现的时候会产生不同的税赋。比方说一对夫妻,拥有价值两百万元的家庭住房,价值两百万元的商业投资房产,另有一百万元存款。如果一人分得一套房产,存款平均分就可能造成不公,因为家庭住房的增值是不需要交税的,而商业投资房在出售时,增值部分就要交税。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的这些例子并非法庭要考虑的全部因素。其他可能导致平分财产对一方严重不公平的因素,法庭都可以考虑。不仅如此,法庭甚至可以在下列情况下将除外财产作为家庭财产进行分配:
1.无法对卑诗省之外的家庭财产进行实际分割;
2.考虑到双方同居或婚姻维持时间的长度和一方为非家庭财产的维护、改建、经营或管理做出的贡献,如不分配除外财产会对一方严重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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